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重点产业链……11月27日,《河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
《条例草案》围绕优化企业环境、着力培育主体、引导企业创新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并向小微企业倾斜。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对中小企业提高贷款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给予奖励或者补助;推动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板”,增强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专项资本市场服务,帮助企业挂牌融资。
为助力我省中小企业更好转型升级发展,《条例草案》明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和中小企业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中心、基地或者平台,开放实验仪器设备,开展技术研发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创造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等重点产业链培育,鼓励大型企业在吸纳中小企业参与基础上,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推动重点产业链大型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等协作关系,推进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重点产业链。
在经营主体准入准营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中小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中小企业准入障碍。此外,在招标采购中,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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